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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12民初45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陶守德、范洁与曾小年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守德,范洁,曾小年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12民初4584号原告:陶守德,男,汉族,1948年9月28日生,住南京市鼓楼区。原告:范洁,女,汉族,1955年1月23日生,住址同上。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季璐,江苏今宜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小年,女,汉族,1983年12月23日生,住湖南省平江县。本院于2017年6月5日受理了原告陶守德、范洁与被告曾小年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本案事实复杂、争议较大,应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刘青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曹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