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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5民初19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周通与刘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通,刘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225民初1957号原告:周通,男,196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南县。被告:刘雪,女,1970年3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南县。原告周通与被告刘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依法将该案转入普通程序,于2017年8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雪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周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刘雪因做生意为由,向原告周通借款10000元,并给原告出具借条一张,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为此,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刘雪未到庭,也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8月7日被告刘雪因做生意为由,向原告周通借款10000元,并给原告周通出具借条一张,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有借条在卷佐证,双方的借贷关系成立。周通请求刘雪给付借款,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周通借款10000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刘雪负担;公告费200元,由刘雪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方志超人民陪审员  田家全人民陪审员  徐振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陈小楠附(2017)皖1225民初1957号民事判决书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告知事项一、本案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时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逾期不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视为放弃权利。二、义务人如果主动履行本判决确定的义务,可以将款汇入或存入法院帐户(不支持网上银行支付)。我院账户开户名:阜南县人民法院执行庭;帐号:13×××47;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阜南县支行;并请通知主审法官方志超(联系电话:0558-697****;通讯地址: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黄岗人民法庭;邮政编码236300。)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