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21民初12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2-24
案件名称
薛侯兰与清徐县王答乡大寨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侯兰,清徐县王答乡大寨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21民初1273号原告:薛侯兰,女,195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清徐县王答乡大寨村农民,住本村福康一巷3号。被告:清徐县王答乡大寨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山西省清徐县大寨村。法定代表人:乔军,村委会主任。原告薛侯兰与被告清徐县王答乡大寨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立案。原告薛侯兰以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薛侯兰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侯兰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薛侯兰负担。审判长 魏艳萍审判员 张艳芳审判员 荣桂琴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韩飞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