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91执2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8-02
案件名称
芜湖市杨王资产管理委员会、芜湖启行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芜湖市杨王资产管理委员会,芜湖启行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91执206号申请执行人:芜湖市杨王资产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湾里街道金湾社区金湾锦苑小区。负责人:盛延龙,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京银,该管理委员会副主任。被执行人:芜湖启行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湾里工业园杨王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刘洁,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芜湖市杨王资产管理委员会与被执行人芜湖启行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皖0291民初28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民事判决书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强制执行,立案标的额505079.2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寄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风险提示书,邮件被退回。经实地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刘洁下落。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续行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机械设备并腾空位于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湾里工业园杨王工业区1号厂房后已交付申请执行人。本院还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依法对被执行人工商登记、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房屋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去向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案件终本执行。现被执行人已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应当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文武审判员 方 萍审判员 俞泽迪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周晔枫附:裁定书所引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