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6执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江春燕与潘学斌、熊向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春燕,潘学斌,熊向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6执114号申请执行人江春燕,女,汉族,1973年3月10日生。被执行人潘学斌,男,汉族,1970年3月8日生。被执行人熊向萍,女,汉族,1973年5月6日生。申请执行人江春燕与被执行人潘学斌、熊向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1126民初76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本案,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江春燕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1126民初76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审判长 王文胜审判员 王晓勇审判员 吴 自 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余 锦 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