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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6财保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赵德春与江清奎李江鸿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德春,李江鸿,江清奎

案由

申请保全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6财保193号申请人:赵德春,女,汉族,1970年8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申请人:李江鸿,女,汉族,1975年8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申请人:江清奎,男,汉族,1971年4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申请人赵德春以情况紧急不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其合法权益将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为由,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李江鸿、江清奎价值340000元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赵德春已用房产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赵德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赵德春财产保全的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贺 理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博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