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6执24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刘秀兰与张云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秀兰,张云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6执2442号申请执行人刘秀兰,女,1974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委托代理人申国杰,广东国晖(上海)律师事务所。被执行人张云记,男,1977年9月17日生,住江苏省镇江市。原告刘秀兰诉被告张云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9日作出的(2017)沪0116民初534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张云记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故权利人刘秀兰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确定由审判长顾国强、审判员顾红顺、审判员章跃组成合议庭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张云记名下银行存款,但实际控制金额不足以清偿本案全部债务。除此之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张云记名下有其他银行存款、证券、房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其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本案目前暂不具备强制执行条件,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依(2017)沪0116民初5345号民事调解书而提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顾国强审判员 顾红顺审判员 章 跃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攀铭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