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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06财保4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宋晋乐与山西对外投资贸易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宋晋乐,山西对外投资贸易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6财保409号之一申请人:宋晋乐,男,汉族,1958年7月30日出生,住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身份证号。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毅,山西泰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敏,山西泰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山西对外投资贸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桃园南路31号鸿富大厦10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张珂,董事长。申请人宋晋乐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西对外投资贸易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900万元或扣押、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作出(2017)晋0106财保40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被申请人山西对外投资贸易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XXX房屋。由于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不准确,本院未能实施查封。申请人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供了新的被申请人名下房屋的财产线索。本院经审查认为,在(2017)晋0106财保409号民事裁定书未能实施的情况下,本院应依照申请人提供的被申请人的新的财产线索继续实施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山西对外投资贸易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XXX房屋。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宋晋乐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马勇志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杨业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