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922民初1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原告屈贵芳诉被告李能刚、四川竞辉建工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屈贵芳,李能刚,四川竞辉建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22民初1240号原告:屈贵芳,男,生于1965年9月17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天仙镇银罗村四社18号附1号。被告:李能刚,男,生于1968年7月22日,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龙泉沿山路一段16号1栋5单元6楼11号。被告:四川竞辉建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龙泉街办驿生路4号。法定代表人:刘念辉。本院在审理原告屈贵芳诉被告李能刚、四川竞辉建工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屈贵芳于2017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屈贵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屈贵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078元,减半收取3539元,由原告屈贵芳负担。审判员 林亿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戴雨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