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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最高法行申60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郭彩弟、黄慧仪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郭彩弟,黄慧仪,黄结仪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最高法行申604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郭彩弟,女,汉族,1957年3月8日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桂贞,广东道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黄慧仪,女,汉族,1982年10月31日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桂贞,广东道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黄结仪,女,汉族,1989年9月19日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桂贞,广东道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德民路*号。法定代表人:彭聪恩,该区区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土源,该区政府办公室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银安,该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工作人员。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德民路区行政服务中心*座。法定代表人:霍兆华,该局局长。再审申请人郭彩弟、黄慧仪、黄结仪因与被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简称顺德区政府)、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简称顺德区国土局)土地行政登记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粤行终150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郭彩弟、黄慧仪、黄结仪共同申请再审称:(一)黄洪飞依照广东省政府粤府(1987)138号《广东省土地证书颁发办法》及顺德县政府顺府发(1988)68号《关于开展地籍调查、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经村委会三榜公示,由乡、镇、县三级人民政府核准,依法领取了顺府集(90)第0623020900337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二)(1987)138号《广东省土地证颁发办法》颁发实施后,1953年的土地房产所有证已经作废,黄仲昆、梁带金俩人宅基地使用权已在顺府集(90)第0623020900337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中得到充分保障。顺德区政府不应再依据1953年的土地房产所有证撤销黄洪飞的建设用地使用证。因此,顺德区国土局注销黄洪飞的建设用地使用证,属于错误的行政行为。(三)本案行政诉讼的主体及诉讼请求与原行政诉讼案完全不同,不属于重复起诉的情形。请求本院依法再审予以纠正。顺德区政府提交意见称:(一)郭彩弟、黄慧仪、黄结仪关于撤销顺府复〔2009〕60号《关于更正伦教街道霞石村沙洋路一环街7号房地产土地使用权登记的批复》和顺府复〔2010〕6号《关于伦教街道霞石村沙洋路一环街7号房地产土地使用权登记的批复》的诉求,已经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二)郭彩弟、黄慧仪、黄结仪关于撤销顺建告〔2010〕5号《关于注销土地权属登记的公告》的诉求,属于重复起诉。综上,郭彩弟、黄慧仪、黄结仪的再审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依法驳回。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第四十四条规定,起诉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起诉人重复起诉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郭彩弟、黄慧仪、黄结仪在本案一审提出的诉讼请求为:1.撤销顺德区政府作出的顺府复[2009]60号、顺府复[2010]6号《关于伦教街道霞石村沙洋路一环街7号房产土地使用权登记的批复》;2.撤销顺德区国土局作出的顺建告[2010]5号关于注销顺府集[90]0623020900337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公告。根据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顺德区政府顺府复[2009]60号、顺府复[2010]6号批复,作为证据材料在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审理的(2010)佛明法行初字第10号行政诉讼案件中已经经过庭审质证。该案于2011年3月15日作出判决。因此,郭彩弟、黄慧仪、黄结仪在2011年3月15日之前,即已知晓上述两个批复的内容,其于2016年8月19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两个批复,已经超过法定起诉期限。2010年6月29日,郭彩弟、黄慧仪、黄结仪因不服上述顺建告[2010]5号公告,曾以顺德区政府、顺德区国土局为被告,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后经法院释明,变更被告为顺德区国土局。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遂指定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该案经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一审、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后,先后作出(2010)佛明法行初字第10号行政判决和(2011)佛中法行终字第94号行政裁定,并且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顺建告[2010]5号公告的作出单位是顺德区国土局。郭彩弟、黄慧仪、黄结仪针对同一行政行为,以相同被告再次提起本案诉讼,原审法院认定构成重复起诉,具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郭彩弟、黄慧仪、黄结仪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郭彩弟、黄慧仪、黄结仪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曹 刚审 判 员  钱小红审 判 员  熊俊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法官助理  陈海霞书 记 员  黄 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