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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16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重庆达瑞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宝钢美威车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达瑞机电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宝钢美威车轮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16138号原告:重庆达瑞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两路工业园B36、B38号地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666420343L。法定代表人:马达渝,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兴莲,公司员工。被告:重庆宝钢美威车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复盛镇正街(政府大楼)2层27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581462739J。法定代表人:李劲,职务不详。原告重庆达瑞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宝钢美威车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原告重庆达瑞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达瑞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20元,减半收取360元,由原告重庆达瑞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雷春岚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 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