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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刑更14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罪犯崔宝库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刑更1431号罪犯崔宝库,男,1971年7月4日生,汉族,吉林省吉林市人,初中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监狱服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8月4日作出(1998)吉刑初字第7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崔宝库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因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10月14日作出(1998)吉刑终字第23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即交付执行。2000年11月21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0)吉高刑执字第712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为无期徒刑;2004年8月21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吉高刑执字第419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2009年1月23日本院作出(2009)长刑执字第913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监狱认为,罪犯崔宝库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教育,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同意执行机关建议。经审理查明,该犯于1990年8月23日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三年。原判认定,被告人崔宝库于1997年1月30日晚17时许给邻居张秀清家送液化气罐后,因春节临近家中缺钱,产生去张家杀人、抢劫之念,当晚18时30分许,崔宝库拿一把无柄斧头到张家,乘被害人张秀清不备,用斧背照张的后脑部猛击两下,将张击倒,在张衣兜翻出人民币13元,崔见张仍有呼吸,逐将张拽到厨房,用斧背朝张头部猛击一下,打开液化气罐阀门,意欲将张熏死,后逃回家中。张秀清被邻居发现后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于当晚死亡。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监狱六监区服刑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获得表扬4次。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罪犯崔宝库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教育,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崔宝库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22年3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福庆审 判 员  庞好爽代理审判员  沈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逄中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