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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5民初1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长泰县武安镇金里村村民委员会与戴金跃租赁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长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泰县武安镇金里村村民委员会,戴金跃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5民初1132号原告:长泰县武安镇金里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福建省长泰县武安镇金里村,组织机构代码:B2899648-7。法定代表人:戴登明,任村委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戴阿强,福建芈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戴金跃,男,1981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泰县。原告长泰县武安镇金里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戴金跃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原告长泰县武安镇金里村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长泰县武安镇金里村村民委员会以需进一步补充证据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长泰县武安镇金里村村民委员会撤诉。案件受理费1467元,减半收取计733.5元,由长泰县武安镇金里村村民委员会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颜珊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施晓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