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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5民初6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申得成与王心如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得成,王心如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5民初6352号原告:申得成,男,1965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天津动车客车段工人,住天津市河北区。被告:王心如,女,2000年3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天津市河北区,其他基本情况不详。原告申得成与被告王心如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0日立案。在起诉状副本尚未送达被告王心如时,原告申得成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得成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得成撤回起诉。审判员 袁 雷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肖克瑾附:本裁判文书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