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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2刑终5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王金群妨害公务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金群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刑终535号原公诉机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金群,男,1957年6月17日出生于天津市,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住天津市滨海新区。2017年1月23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5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8月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一看守所。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审理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金群犯妨害公务罪一案,于二〇一七年八月八日作出(2017)津0116刑初20560号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王金群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被告人王金群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金群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王金群犯妨害公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鉴于上诉人王金群申请撤回上诉,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金群撤回上诉。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7)津0116刑初2056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钟 彬审判员 张玉军审判员 王自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车怡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