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9执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陕西吴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薛保年、车增年、王建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吴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薛保年,车增年,王建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吴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9执262号申请执行人陕西吴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薛保年,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车增年,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王建明,男,汉族,居民。陕西吴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薛保年、车增年、王建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吴堡县人民法院2017年7月20日作出(2017)陕0829民初23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薛保年于2017年8月4日之前一次性清偿申请人陕西吴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3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9月25日算起至2017年2月3日止,按月利率10.68‰计算;从2017年2月4日算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16.02‰计算)。被执行人车增年、王建明负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被执行人薛保年负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薛保年、车增年、王建明未主动履行还款义务,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依法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陕西吴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建明、车增年分别达成和解协议,由王建明一次性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15万元、利息17729元、案件受理费1450元;由车增年一次性向申请执行人一次性偿还借款本金15万元、利息17729元、案件受理费1450元。执行费4400元,由王建明承担2200元、车增年承担2200元。上述款项已实际全部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吴堡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9民初23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白建功审判员 薛利平审判员 张探成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薛维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