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982执155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鼎市支行、唐存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鼎市支行,唐存孝,周利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982执155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鼎市支行,住所地福建省福鼎市太姥大道172号。主要负责人:刘宾,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唐存孝,男,1983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被执行人:周利辉,女,198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鼎市支行与唐存孝、周利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鼎市支行与唐存孝、周利辉达成和解协议,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鼎市支行向本院申请撤销对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982执155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游绍平审判员  张利群审判员  陈 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茜茜附注: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官方微信官方微博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