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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8民初23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原告柳某某与被告汪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某某,汪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8民初2314号原告:柳某某,男,汉族,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某某,陕西省富平县某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汪某某,女,汉族。原告柳某某与被告汪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柳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某某、被告汪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柳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并于2008年开始同居,于2009年11月10日生一子,取名汪某某。后双方发生矛盾,原告外出打工,2010年到被告家要求探视孩子遭拒,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孩子汪某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本院经庭审查明:原告要求抚养孩子,但根据被告提交的户口本显示孩子汪某某已因故去世,原告的诉讼请求已不存在,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起诉条件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柳某某的起诉。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00元,本院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宋金芩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立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