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3民初33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绍兴县天赐绒业有限公司与建德市茂盛家纺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县天赐绒业有限公司,建德市茂盛家纺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3民初3376号原告:绍兴县天赐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华舍街道张溇村。法定代表人:冯金叶,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燕红,浙江聚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建德市茂盛家纺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建德市乾潭镇黄立垟村。法定代表人:朱明祥。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县天赐绒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建德市茂盛家纺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县天赐绒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建德市茂盛家纺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 伟人民陪审员 董松根人民陪审员 俞海青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陈颖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