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230民初36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吴孔斌与冉雪竹杨江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孔斌,杨江林,冉雪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0民初3619号原告:吴孔斌,男,1969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当涂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泊流,重庆立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江林,男,1976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丰都县。被告:冉雪竹,女,1974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丰都县。原告吴孔斌与被告杨江林、冉雪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原告吴孔斌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免交、减交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吴孔斌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计1950元,由吴孔斌负担。审判员 高 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隆应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