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刑更13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罪犯赵云祥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云祥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刑更1350号罪犯赵云祥,男,1969年4月18日生,汉族,吉林省吉林市人,初中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监狱服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7日作出(2007)吉中刑初字第12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赵云祥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0年12月13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吉高法刑执字第603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4年12月3日本院作出(2014)长刑执字第3205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监狱认为,罪犯赵云祥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同意执行机关建议。经审理查明,该犯于1989年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1993年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01年因寻衅滋事罪被劳动教养二年;2005年2月2日因盗窃罪被劳动教养一年。原判认定,2004年10月2日,被告人赵云祥在吉林市昌邑区泡子沿大街附近遇到被害人杨某某,将其骗到龙潭区汉阳街吉化102厂住宅楼其朋友曹某家中,以胁迫手段将杨某某奸淫。2007年8月10日在吉林龙潭区姜某某家,见被害人唐某某,刘某在屋内,产生奸淫之念,以胁迫手段将二人强奸。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监狱四监区参加检分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获得表扬4次。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罪犯赵云祥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该犯二次前科,二次劣迹,主观恶性较深,应该调整减刑幅度,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云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29年5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福庆审 判 员 庞好爽代理审判员 沈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逄中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