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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103民初19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青海红枫防火设备有限公司与浙江广天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广天建设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海红枫防火设备有限公司,浙江广天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广天建设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03民初1960号原告:青海红枫防火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西宁市东川工业园区金畅路21号。法定代表人:王浪峰,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裴汉卿,系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浙江广天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浙江省磐安县安文镇月山路143号。法定代表人:陈国良,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浙江广天建设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西宁市城中区城南浙江街6号餐饮城6-25号。负责人:金云秒,系公司经理。原告青海红枫防火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广天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广天建设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张香兰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青海红枫防火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海红枫防火设备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272元,减半收取1136元,由原告青海红枫防火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丁玉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马 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