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23行初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李进等九人诉盐源县发展改革和经济信息化局解决养老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盐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源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进,杨继华,颜德贤,罗文英,彭甫祥,方智义,李天林,江大红,余长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盐源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川3423行初5号起诉人:李进,男,1958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盐源县。起诉人:杨继华,女,1940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西昌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建平,男,57岁,汉族,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起诉人:颜德贤,女,194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起诉人:罗文英,女,1977年5月15日出生,彝族,住四川省盐源县。起诉人:彭甫祥,男,1950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盐源县。起诉人:方智义,男,1939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盐源县。起诉人:李天林,男,1936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盐源县。起诉人:江大红,男,1975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盐源县。起诉人:余长贵,男,196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盐源县。2017年8月24日,本院收到李进等九人的行政起诉状,要求被告盐源县发展改革和经济信息化局返还二轻公司的资产(位于盐源县城中兴街的二轻招待所)给起诉人解决养老问题。本院认为,起诉人的诉讼请求不属于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李进、杨继华、颜德贤、罗文英、彭甫祥、方智义、李天林、江大红、余长贵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何永祥审判员 吴正安审判员 董永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谢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