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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26执1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麻建斌、徐华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麻建斌,徐华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26执1115号申请执行人:麻建斌,男,1978年8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海县。被执行人:徐华飞,男,1979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海县。申请执行人麻建斌与被执行人徐华飞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甬宁商初字第19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即支付执行款50000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050元、申请执行费6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协商,申请执行人不要求对被执行人采取任何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浙0226执111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朝阳审 判 员 林欣荣审 判 员 李 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陈武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