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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3民初69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涂贻林与颜德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涂贻林,颜德超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3民初6950号原告:涂贻林,女,1943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卫锋,重庆格林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颜德超,男,197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涂贻林与被告颜德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颜德超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涂贻林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涂贻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涂贻林承担(已缴纳)。审判员  汤华巍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 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