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3民初28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2880连云港市连云区云山街道腾龙建筑设备租赁站与吴希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云港市连云区云山街道腾龙建筑设备租赁站,吴希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3民初2880号原告:连云港市连云区云山街道腾龙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六路桥头西侧。经营者:潘端义。委托代理人李若梅,江苏田湾(连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希,男,1984年7月21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连云港市连云区云山街道腾龙建筑设备租赁站诉被告吴希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又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连云港市连云区云山街道腾龙建筑设备租赁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2元,减半收取161元由原告承担(已交纳)。审判员 王 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林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