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21民初4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常连生与常传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连生,常传民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1民初4272号原告:常连生,男,1961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桂侠,丰县孙楼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常传民,男,1954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丰县。原告常连生与被告常传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常连生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常连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连生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常连生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建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戴文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