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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02民初38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顾某与袁某离婚纠纷管辖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某,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02民初3817号原告:顾某,女,1986年10月23日生,住射阳县。委托代理人:刘杭,射阳县合兴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袁某,男,1981年9月25日生,住盐城市盐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顾某与被告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告袁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一直居住在盐城市××区盐渎街道××组,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被告袁某的经常居住地在盐城市××区。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中,被告袁某的经常居住地在盐城市××区,并提供了其在盐都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证据,该案本院无管辖权,故被告袁某提起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胡中全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胡智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