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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03执15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2-07

案件名称

衢州市衢江区民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衢州市凯盛竹木纤维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衢州市衢江区民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衢州市凯盛竹木纤维有限公司,衢州蓝洋钢结构有限公司,浙江凯王纸品有限公司,杨芬,郑韵,王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03执1558号申请执行人衢州市衢江区民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衢江区霞飞路127号。法定代表人王建晓。被执行人衢州市凯盛竹木纤维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高家镇大桥头,组织机构代码:679561006。法定代表人王建民。被执行人衢州蓝洋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经济开发区东港工业园区东港路,组织机构代码:742905693。法定代表人王平。被执行人浙江凯王纸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经济开发区东港功能区东港二路22号,组织机构代码:79337764-0。法定代表人王建军。被执行人杨芬,女,1969年11月1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执行人郑韵,女,1979年2月22日出生,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被执行人王建军,男,1971年6月19日出生,住临海市,本院在执行衢州市衢江区民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衢州市凯盛竹木纤维有限公司、衢州蓝洋钢结构有限公司、浙江凯王纸品有限公司、杨芬、郑韵、王建军(2017)浙0803执1558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8月31日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2017)浙0803执1558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建平审判员  王鹏程审判员  蓝建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荣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