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28民初16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徐卜宇与江西嘉博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卜宇,江西嘉博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江西省都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28民初1600号原告:徐卜宇,男,197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江西南昌人,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委托代理人:徐朝灿,江西秦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熊雨辰,江西秦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被告:江西嘉博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芙蓉山工业园新妙湖大道**号。法定代表人:曹远东,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徐卜宇与被告江西嘉博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向原告送达了《江西省都昌县人民法院案件受理通知书》,通知原告自接到本通知书起七日内向本院按标准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595.4元,原告在收到上述通知后,一直没有缴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在收到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通知后,没有按规定缴纳案件受理费,依法应按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江新建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衡 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