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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921民初3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原告郭申文诉被告定襄县宝源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申文,定襄县宝源重工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山西省定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921民初389号原告郭申文,男,1971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定襄县杨芳乡智村人,现居忻州市忻府区温馨苑小区8号楼1单元201。被告定襄县宝源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地址:定襄县神山乡镇安寨村。法定代表人:宋莹莹,职务:董事长。原告郭申文诉被告定襄县宝源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申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申文撤诉。案件受理费9672.13元,减半收取计4836.07元,由原告郭申文负担。审 判 长  陈玉在人民陪审员  武翠娈人民陪审员  田 嵩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