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502民初2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王合只与谭渠、安阳德宝置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合只,谭渠,安阳德宝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2民初2259号原告:王合只,男,1955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春海,安阳市龙安区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谭渠,男,1971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安阳德宝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文峰大道宏昌公寓2号楼4层。负责人:王太敬,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翠翠,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合只与被告谭渠、安阳德宝置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王合只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合只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合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合只负担。审 判 员  吴淑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王洋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