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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82刑更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栗小军刑罚变更刑事决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栗小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决 定 书(2017)豫0882刑更7号罪犯栗小军,男,1974年5月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洛阳天泉矿产品有限公司实际投资人,住河南省沁阳市。本院于2015年6月19日作出(2015)沁刑初字第00109号刑事判决,以诈骗罪判处罪犯栗小军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责令罪犯栗小军退赔被害人人民币1261843元。现罪犯栗小军以身患重病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经查,罪犯栗小军患高血压病三级,很高危,伴靶器官受损及临床疾患,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罪犯栗小军暂予监外执行一年(即自2017年8月31日起至2018年8月30日止)。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