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刑更4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王小永诈骗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小永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刑更471号罪犯王小永,男,43岁,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现在江苏省苏州监狱服刑。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7日作出(2009)天刑初字第45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小永犯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责令退赔未追回的赃款。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7月31日经本院以(2013)苏中刑执字第1274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至2018年5月14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苏州监狱于2017年8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苏州监狱认为,罪犯王小永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缝纫机工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启动减刑程序后,受到监狱表扬四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王小永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王小永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开庭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王小永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鉴于该犯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且未能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应当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小永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的刑罚执行。(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4月15日起至2017年10月14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军审判员 孟 进审判员 钱 余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瑜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