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02民初39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濮阳特睿邦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获嘉县亿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濮阳特睿邦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获嘉县亿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02民初3988号原告濮阳特睿邦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黄河路东段清河路与纬八路交叉口濮阳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584371015Q。法定代表人胡新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燕,河南尊严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被告获嘉县亿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获嘉县南环路西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4561027908Q。法定代表人张艳琴。本院在审理原告濮阳特睿邦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获嘉县亿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濮阳特睿邦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王炜审 判 员 张帆人民陪审员 苏瑾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彭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