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6执3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柳荣尚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荣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6执372号被执行人柳荣尚,男,汉族,农民,住庆元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庆元县人民法院(2016)浙1126刑初176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总额人民币6000元。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令。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柳荣尚进行了财产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柳荣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报公安机关予以不准出境备案及网上布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无固定职业,也无财产可执行,本院判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无法执行到位,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若干规定》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忠明审判员 杨 津审判员 吴家兴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吴瑞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