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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5民初8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张广祥与吴根昌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广祥,吴根昌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5民初872号原告张广祥,男,1962年4月1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永丰县,被告吴根昌,男,1956年8月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永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广祥诉被告吴根昌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广祥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的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广祥撤回对被告吴根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73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伟圣人民陪审员  宁鸿庆人民陪审员  杨 媚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