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5民初8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张广祥与吴根昌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广祥,吴根昌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5民初872号原告张广祥,男,1962年4月1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永丰县,被告吴根昌,男,1956年8月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永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广祥诉被告吴根昌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广祥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的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广祥撤回对被告吴根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73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伟圣人民陪审员 宁鸿庆人民陪审员 杨 媚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