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304执5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韦香麦盗窃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04执580号被执行人:韦香麦,男,1986年11月5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被执行人韦香麦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作出(2016)闽0304刑初363号《刑事判决书》,其中判决被执行人韦香麦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并责令其退赔赃款及赃物折价款人民币五千一百二十元。该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移送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向被执行人韦香麦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亦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闽0304刑初363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执行员 黄 震执行员 张盛鑫执行员 林梦周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林龚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