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8执23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与谭昌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谭昌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8执2300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青枫北路12号,组织机构代码55409394-X。法定代表人:余宪武,主任。被执行人:谭昌准,男,1964年1月12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与谭昌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19日作出的(2016)渝0118民初104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谭昌准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谭昌准给付医疗费701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75元。本案在执行中,已对被执行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等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申请执行人尚有债权医疗费701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75元,未能执行兑现。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文德审 判 员 余 斌代理审判员 王伟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黄 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