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26执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秦礼胜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礼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2826执252号被执行人秦礼胜,男,1981年5月27日出生,土家族,湖北省咸丰县人,住咸丰县。因犯盗窃罪,被咸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2015年4月1日起至2019年7月3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关于被执行人秦礼胜犯盗窃罪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8日作出(2015)鄂咸丰刑初字第00097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秦礼胜犯盗窃罪被被咸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但被执行人秦礼胜至今未履行并处罚金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无存款,也无经济来源,无财产可供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秦礼胜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后,再次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熊邦杰审判员 熊建华审判员 陈 堃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黄白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