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1223民初7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任国芬与张敬东、青冈县运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冈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冈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国芬,张敬东,中保财险青冈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23民初724号原告:任国芬,女,1954年8月4日生,汉族,退休干部,现住青冈县青冈镇房产家属楼。被告:张敬东,男,1961年12月30日生,汉族,现住青冈县中心招待所楼。被告:中保财险青冈支公司原告任国芬与被告张敬东、青冈县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中保财险青冈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任国芬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国芬撤诉。案件受理费57元,由原告任国芬负担。审判员  巩天武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姜 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