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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83刑初29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马维钧职务侵占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维钧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83刑初296-2号公诉机关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维钧,男,1955年5月15日生,汉族,吉林省长春市人,大学文化,原系中移鼎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总经理。辩护人彭越林,北京首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孙立峰,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德惠市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4月13日以德检刑检刑诉[2016]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维钧犯职务侵占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马维钧于2017年8月24日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条(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一款(九)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止审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晓秋代理审判员  李魁亮人民陪审员  刘 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徐咏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