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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22民初33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吉林省龙都农牧专业合作社与杨怀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省龙都农牧专业合作社,杨怀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22民初3382号原告:吉林省龙都农牧专业合作社地址:农安镇法定代表人:孙武,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乔永东,公司职员。被告:杨怀忠,男,汉族,1966年1月3日出生,地址:农安县。原告吉林省龙都农牧专业合作社与被告杨怀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吉林省龙都农牧专业合作社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杨怀忠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吉林省龙都农牧专业合作社对被告杨怀忠撤诉。审 判 长  马金茹审 判 员  陈明江人民陪审员  孟 灵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李亚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