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22民初33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吉林省龙都农牧专业合作社与杨怀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省龙都农牧专业合作社,杨怀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22民初3382号原告:吉林省龙都农牧专业合作社地址:农安镇法定代表人:孙武,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乔永东,公司职员。被告:杨怀忠,男,汉族,1966年1月3日出生,地址:农安县。原告吉林省龙都农牧专业合作社与被告杨怀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吉林省龙都农牧专业合作社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杨怀忠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吉林省龙都农牧专业合作社对被告杨怀忠撤诉。审 判 长 马金茹审 判 员 陈明江人民陪审员 孟 灵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李亚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