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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2822民督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青海都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管守撑督促支付令

法院

都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青海都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管守撑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青海省都兰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青2822民督11号申请人:青海都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史永庆,该公司董事长。地址:都兰县察汗乌苏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文强,系该公司风险预警岗职员。被申请人:管守撑,男,1962年3月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住都兰县察汗乌苏镇。申请人青海都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青海都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称,2001年3月17日被申请人管守撑从我社察苏支行以担保方式贷款30000元,尚欠本金25000元,于2001年11月30日到期,利息至2017年8月11日为48546.32元,至今未还。现要求被申请人管守撑给付申请人青海都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及利息本息合计:73546.32元。后续利息按签订合同约定利率,以贷款实际还款日为准。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管守撑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青海都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25000元及利息48546.32元,共计73546.32元。后续利息按签订合同约定利率,以贷款实际还款日为准。申请费546元,由被申请人管守撑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尖  措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道尔吉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