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113民初107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百特冰山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爱德华测量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百特冰山科技有限公司,西安爱德华测量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3民初10757号原告:陕西百特冰山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兰英,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露,该公司法务。委托代理人:李曼,该公司员工。被告:西安爱德华测量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建忠,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百特冰山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爱德华测量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3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百特冰山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16元,减半后758元由原告陕西百特冰山科技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秦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吴敏打印:相丽华校对:吴敏2017年月日送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