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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524执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卫安顺申请执行余鲜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陵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陵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卫安顺,余鲜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陵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524执244号申请执行人:卫安顺,男,1945年4月6日生,汉族,现住晋城市城区凤台西街2926号华厦星园7号楼3单元101室,晋城泽州县周村镇政府退休干部。被执行人:余鲜红,男,1987年1月1日生,汉族,陵川县崇文镇神山头村,农民。申请执行人卫安顺申请执行余鲜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陵川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陵民初字第5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查,被执行人余鲜红名下有晋EAA6**号起亚牌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余鲜红名下的晋AA6**号起亚牌汽车一辆。二、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赵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荆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