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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25民初3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原告童威与被告陈斌、卜雯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威,陈斌,卜雯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25民初3172号原告:童威,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晓权,安徽有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斌,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被告:卜雯琦,女,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原告童威与被告陈斌、卜雯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经双方协商,卜雯琦愿意承担还款责任,童威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陈斌的起诉。本院认为,童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许原告童威对被告陈斌的撤诉。审判员  霍俊利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赵园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