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25民初3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原告童威与被告陈斌、卜雯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威,陈斌,卜雯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25民初3172号原告:童威,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晓权,安徽有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斌,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被告:卜雯琦,女,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原告童威与被告陈斌、卜雯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经双方协商,卜雯琦愿意承担还款责任,童威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陈斌的起诉。本院认为,童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许原告童威对被告陈斌的撤诉。审判员 霍俊利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赵园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