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82民初28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王加平与彭兵、陈国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加平,彭兵,陈国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82民初2837号原告:王加平,男,1968年12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明光市,被告:彭兵(曾用名彭康),男,1976年10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明光市,被告:陈国忠,男,1955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原告王加平诉被告彭兵、陈国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受理,本院在审理的过程中,本案在审理中,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加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36元,减半收取918元,由原告王加平承担。审判员 管 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唐方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