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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8执25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李世方与重庆市福永林木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世方,重庆市福永林木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8执2580号申请执行人:李世方,男,1948年2月7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被执行人:重庆市福永林木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汇龙大道213号,组织机构代码75309016-X。法定代表人:林海光。申请执行人李世方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永法民初字第06191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重庆市福永林木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劳务费16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0元,公告费300元。执行过程中,暂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案款在近期内难以执行兑现,现已将被执行人重庆市福永林木发展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尚有劳务费16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0元,公告费300元,执行费140元未能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渝0118执258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元烽审 判 员  旷昌政代理审判员  覃魏枢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段 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