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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83民初19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杨建生、郑美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建生,郑美珍,陈章秀,徐汝旭,郑忠敏,陈兰凤,陈章茂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83民初1912号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瓯支行,地址建瓯市中山路436号。法定代表人:郑邦燮,系支行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83676510940B,.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华,男,建瓯市建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建生,男,汉族,农民,现住建瓯市,被告:郑美珍,女,汉族,农民,现住建瓯市,被告:陈章秀,女,汉族,农民,住建瓯市,被告:徐汝旭,男,汉族,农民,住建瓯市,.被告:郑忠敏,男,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建瓯市,现住建瓯市,被告:陈兰凤,女,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建瓯市,现住建瓯市,被告:陈章茂,男,汉族,职业,户籍所在地建瓯市,现住建瓯市,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瓯支行与被告杨建生、郑美珍、陈章秀、徐汝旭、郑忠敏、陈兰凤、陈章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瓯支行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被告杨建生已偿还借款本息,双方自行和解,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瓯市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242.8元,减半收取121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瓯支行负担。审判员  李立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林 颖 更多数据: